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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装修款 店长跑了 装修公司:这是员工个人行为

装修新资讯 2022-8-22 20:18 看晓天下事 17 0

湖南长沙。李先生找了一家装修公司给新房装修,谁知交完装修款,装修公司既不给他装修,也不给他退钱,之前收款的店长也跑了。他很难想象这种天方夜谭的事能发生在自己的身上。而装修公司则回复:这是员工个人行为。



李先生表示:六月中旬,在有爱有家的一家分公司交了1000元装修定金。六月末,长沙县分公司的店长带着团队和业务员找他来签单,他就付了另外19900元装修款并签订了装修合同,其中合同和收据都是盖有公章的(很重要)。




根据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是在725日,竣工日期是60个工作日。可到8月份,李先生来到新房后发现,房子迟迟都没有开工,随后他就去分店找之前对接的这位店长,对方表示最近装修师傅都比较忙。



这个理由让李先生不太信服,就算再忙,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也不至于拖得这么久,于是他又找到总公司老板,但对方核对了一下,告知李先生在系统里根本就查不到他这一单,所以不承认这一单的存在。


听到这个解释,李先生不能接受,他认为当初是分公司最大的领导带着团队去找他签单,而且上面都盖着公章,但现在总公司不承认这一点,他怀疑是两个公司合伙在坑他。于是向媒体反映此事。


记者陪同李先生找到分公司后见到一位工作人员,他表示这笔钱是交到那位店长手上了,并没有交到公司账户上,那个人现在已经离职了,虽然性质不是很好,但这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随后装修公司的宋经理回复:在合同收据首页最明显的位置写着,不要让客户把钱转到任何私人的账户上面,只能转到公司指定账户上。



但李先生不认同这种说法,他表示当时他看到了这个条款,也问了对方,但对方说他是店里第一负责人,作为店长是可以代表公司的,而且收据上面都有公章的,这才没有多疑。


可宋经理说:那个人并不是店长,也不是负责人,只是店里的一名员工,她说的事实你也要查一下。至于带有公章的合同和收据,这不一定是在公司签的,在人事部、财务部都能直接拿到去找客户签约。


这句话就很荒唐了,这又不是处对象结婚,还要知根知底。只要对方代表公司,合同和收据都盖有公章,这就是代表公司的。难道让客户不签合同,再去公司刨根问底地查一下嘛,这本就是不现实的问题。


目前,这笔钱并没有到公司的账户,退是没办法退的,但可以协助客户去把这个钱要到。对此,李先生不能接受,接下来,他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虽然装修公司口口声声说自己不是在摆脱责任,但现实中的做法就是在摆脱责任。要知道,业务员在职期间利用公司合同签单收取客户费用,这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而且就算是离职,也是事后的事情。


该业务员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公司要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找表见代理人追偿。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根据合同来看,李先生交易对象就是公司,并非个人。即便是合同中提示了要打到公司对公账号上,但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来看,用格式合同来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是不合法也不合规的。


至于跟李先生对接的这位店长卷款跑路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显然,仅从李先生这一单生意,就已经达到这个数额标准了,或许也有其他客户有这样的遭遇也说不准,但当前的问题,是公司要先解决消费者问题,然后再去找那位店长来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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