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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有“蹊跷”?及时介入!将群租消灭在源头……

装修新资讯 2023-5-10 21:21 周到上海 8 0

日前,


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打了一场漂亮的


群租整治仗:


在当事人正在为群租积极做准备时,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便闻讯而动,通过依法说教,及时将其违规想法和行为消灭在源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久前的一天,居住在天目西路街道汉中路333弄河滨花园小区的一位居民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投诉:小区内一正在装修的住户,存在对房屋进行违规分隔的情况,很可能是为了实施群租行为。



执法队随即依托 “城管社区工作室,派遣队员与河滨花园小区居委会、物业工作人员一起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经现场勘查,执法队员发现施工人员正欲将住宅内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间。见此,执法队员上前了解情况,并委托小区物业企业核实房屋图纸,最终确认了该房屋的违规事实。


随后,执法队员联系并约谈了实施违规行为的房屋当事人。经详细谈话询问,当事人承认了改变房屋结构确实是为了群租。


执法队员当即严肃指出:这样的做法已违反了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执法队员还对当事人进行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向其分析、阐述分析了群租行为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


经依法说理教育,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整改。经复查,目前,该房屋已经恢复原内部结构,符合法定出租要求。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上海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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