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市住房城乡建委近日发布《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技术标准》(简称《标准》),自今年12月起施行。《标准》适用于我市新建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 《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宜采用全装修交付。当公共建筑采用工业化装修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推行装修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满足部品制造工厂化、施工安装装配化的要求。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不仅如此,《标准》还就公共建筑功能空间设计、室内环境设计、节能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等细节作出规定。 功能空间设计方面,公共建筑的室内净高首先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各种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0米;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2.80米,幼儿园活动室、寝室不应低于3.00米;养老建筑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米,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低于2.40米高度局部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室内环境设计方面,楼面、地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满足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要求;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应有自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规定,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达标的面积比例不宜小于60%。 此外,公共建筑装修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当公共建筑物不采用专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而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公共区域的照明应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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